【信息时间:2021-08-05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为防止和消除我县民生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县纪委监委《关于开展“差异化监督”的工作方案》安排,在县纪委监委指导下,成立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整治工作小组,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整治工作小组各单位招投标投诉机制公布如下:
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民生建设项目 招投标投诉机制 一、投诉机制依据: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2.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三、投诉申请主体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四、投诉需提交的材料和投诉时限: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四)、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五、受理流程: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三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八、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九、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十、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东阿县交通运输局: 0635-3273282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东阿县农业农村局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东阿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和处理县域内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具体工作由东阿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承办。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制度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内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书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依法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在投诉前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四)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超过规定的投诉时效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六)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含
两名)以上行政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或者投诉人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十九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有权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投诉处理资料的归档,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东阿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招投标业务投诉处理机制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局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2、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二、投诉申请主体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三、投诉需提交的材料和其他情形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四)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受理流程 (一)行政部门(科室)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三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科室)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东阿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0635-3264588 东阿县水利局水利民生建设项目 招投标投诉机制 一、投诉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对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规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二、投诉范围: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2.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三、投诉材料: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四、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四、受理流程: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电话:0635—6029892邮箱:dejiansheke@163.com 地点:东阿县水利局116室 东阿县文化和旅游局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一、投诉机制依据: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局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2、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三、投诉申请主体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四、投诉需提交的材料和其他情形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四)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受理流程 (一)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二)工作人员收到投诉书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三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科室)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东阿县文化和旅游局:0635-3289125。
东阿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 一、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
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 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申请主体: 供应商 三、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供
应商,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四、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投诉书; 2.质疑函及质疑答复; 3.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接收投诉材料。 2.审查投诉书。视情况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对投诉材
料进行补正;视情况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3.向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
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4.调阅项目档案。 5.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6.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六、法定期限: 1.30 个工作日。 2.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
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东阿县财政局: 0635-6027059
东阿县住建局民生建设项目 招投标投诉机制 一、投诉依据: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日起实施执行。 二、投诉范围: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2.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三、申请主体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四、投诉材料: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四、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五、受理流程: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东阿县住建局: 0635-3281935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