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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项目不当行为通报制度

【信息时间:2020-07-29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东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项目

不当行为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和招投标管理程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不当行为通报必须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不当行为通报主体为东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一简称为交易中心)。

第四条 招标采购项目不当行为通报对象为在东阿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相关交易工作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

第三章    通报内容

第五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人通报内容:

(一)对于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或者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在行政监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规避监督的;

(二)在开评标过程中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开评标现场混乱的;

(三)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存在时间、保证金数额、评标办法或参数等设置错误、漏项或者招标采购文件前后不一致,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对电子交易系统违规操作,影响招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招标采购文件、公告信息等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前后矛盾、歧义、违反有关法规文件等情形的;

(六)对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异议不作为、不专业的;

(七)招标采购公告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或在不同媒体发布的报名时间、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形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易项目澄清答疑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十)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者在评标区存在明示、暗示性动作等不当行为,干预影响项目评审的;

(十一)不按规定发布中标公示(公告)或者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更改评审结果的;

(十二)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提请交易中心退还,造成保证金退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三)未在投标(采购)有效期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影响招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其他不当行为的;

第六条 供应商通报内容:

(一)供应商在交易中心场所内寻衅滋事,与其他企业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开评标期间,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在交易中心周围堵截评审专家等不当行为;

(三)不遵守开评标纪律,影响招投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其他不当行为;

(四)中标候选(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中标(成交)后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拒不签订合同的;

(五)经有关部门或评审专家认定,对诚信入库或投标文件中的证件、业绩奖项等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六)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汇入同一虚拟子账号或多家企业之间虚拟子账号混用的;

(七)经电子清标发现,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出现文件制作机器码、造价软件加密锁号、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或行政监督机构认定的其他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审专家通报内容:

(一)不遵守交易中心管理制度,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通报方式与要求

第八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通报曝光。

第九条 中心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期限,通报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

(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人存在第五条第一至六款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通报一个月;情节较重的,通报三个月;情节严重的,通报六个月。存在第七至第十四款情形的,给予通报三个月;情节较重的,通报六个月;情节严重的,通报十二个月。

(二)供应商存在第六条第一至第三款行为的,给予通报三个月;情节较重的,通报三个月;情节严重的,通报六个月。存在第四至第七款相关行为的,给予通报六个月;情节严重的,通报十二个月。存在第八款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一个月;情节较重的,通报三个月;情节严重的,通报六个月。

(三)评审专家存在第七条第一款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一个月;情节较重的,通报三个月;情节严重的,通报六个月。存在第二至第四款行为的,给予通报三个月;情节较重的,通报六个月;情节严重的,通报十二个月。

第五章    通报程序

第十条 对于存在从轻情形的,由被通报人阐明理由提出申请,经中心研究后,予以从轻。

第十一条 对存在争议或特殊情况报由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及时将通报内容在网站上予以曝光,并视不当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发函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不当行为需发函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发函后15日内监督部门无处理意见的,交易中心应将不当行为在网站通报。

第十四条 通报期满后由被通报单位(人)提出书面撤销申请,中心审核后在网站撤销。

第十五条 通报材料由中心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东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81日期施行。